· 适用情形: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等情况,当事人可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此外,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经海关依法处理后;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后;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经海关依法处理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由海关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
· 报关单填制:“监管方式” 栏填写 “直接退运”(代码 “4500”);“备注” 栏填写《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
· 其他规定:经海关批准或者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不需要验凭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监管证件,免予征收各种税费及滞报金,不列入海关统计。直接退运货物应从原进境地口岸退运出境,因运输原因需改变运输方式或由另一口岸退运出境的,需经原进境地海关批准后,以转关运输方式出境 。
· 一般退运:
· 适用情形:已办理申报手续且海关已放行出口或进口,因残损、缺少、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
· 报关单填制:监管方式代码为 “4561”,全称 “退运进出口货物”
· 关税征收: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 1 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 1 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复运出境的原进口货物免予征收出口关税,其他情况退运海关照章征税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用户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